外資匯兌收益 擬不課稅

外資匯兌收益 擬不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2.06

針對外資機構匯兌損益該不該課稅,財政部強調,須釐清「換匯」與「炒匯」不同,否則將違反全球稅制常規,影響正常外資進出台灣。財政部目前傾向不予課稅。

外資隨新台幣升值產生的匯兌收益,因結算單位為新台幣,常形成炒匯課稅死角。

財政部近期雖計劃研擬防堵辦法,不過,財政部認為,換匯與炒匯不同,外資資金流入不能一概定義為炒匯,加上「營利事業管理帳簿憑證辦法」以及「商業會計法」均明訂,記帳本位要以新台幣為單位,當外資匯出及匯入以新台幣計算的總額不變下,並無匯兌收益可以課稅。

據指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近日也向財政部反映,不應對換匯產生的匯兌收益課稅。

財政部指出,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申請匯出的本金不用課所得稅,保管銀行對外資匯兌收益也無扣繳所得稅義務,但國稅局可以對外資在台代理人查稅,掌握外資資金確實流向,改善課稅技術。

依據現行作法,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台灣有價證券,產生收益需課徵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

外國機構投資人與銀行從事遠期外匯交易,若有所得收益,也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課徵所得稅。但對於換匯或炒匯的匯兌收益,目前則無課稅的明確規範。

【2010/12/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