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斯洛維尼亞參展 可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1.25
企業赴國外參展,退稅優惠再增一國。財政部表示,繼德國後,11月18日起,東歐斯洛維尼亞也同意在互惠原則下,提供台商赴該國參展時,可申請退還當地20%的加值型營業稅。
為鼓勵外商來台參展,及台商赴國外尋找商機,財政部也同意,若國外未課徵如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台灣也將提供來台參展廠商,退還5%營業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查結果,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及香港、澳門等國家(地區),即屬未課徵營業稅等類似稅捐的國家,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這些廠商來台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亦可享有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待遇。
依據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同一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達新台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可本互惠規定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首個提供台灣參展廠商退稅的國家是德國。財政部表示,經駐奧地利代表處經濟組積極與斯洛維尼亞財政部協調結果,台斯兩國聲明基於互惠基礎,已自2010年11月18日起,雙方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展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納入退稅範圍。斯洛維尼亞是第二個與我建立互惠退稅機制國家。財政部說,雙邊互惠退稅優惠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並可吸引斯國廠商前來我國參展,促進周邊產業發展。
【2010/11/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