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專欄認列不確定所得稅 三步驟評估
【經濟日報╱楊雅慧】 2010.11.12
所得稅不確定情形(Uncertainty in Income Taxes)這個名詞,始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2006年發布解釋公報48號(FIN48),要求企業評估並量化所得稅不確定情形發生之可能性及影響數,並認列或揭露於財務報表上。
我國目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雖然對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尚未有相關規範,但在FIN48發布後,對美商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在美國發行存託憑證的企業產生影響;當公司被要求依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或被列入合併報表,即須適用該公報,對公司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加以評估。
所謂所得稅不確定情形,通常來自於企業與稅務機關對稅法認知或解釋上的不同,當企業所持的稅務申報立場與稅務機關不一致時,往往需要透過協商談判,決定雙方均可接受核定數,有時企業除了被要求補稅外,還須繳納利息及罰金。FIN48要求公司重新評估所有仍在稅法核課期間內的稅務申報事項,並單獨評估每一稅務申報事項可能的核定結果及發生機率,以找出累積發生機率大於50%(more-likely-than-not)核定結果的最大金額,並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及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在FIN48發布前,當公司申報有爭議的免稅所得、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等時,公司常未將具不確定性的稅務策略影響數揭露於財務報表中,而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無從得知公司經營實際狀況。
為符合FIN48規定,企業應遵循三步驟以評估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在財務報表上的認列、除列及衡量標準:(一)辨認所有所得稅申報事項(Tax Position)、(二)決定各所得稅申報事項認列門檻、(三)衡量應認列所得稅利益金額。FIN48要求公司應針對每一稅務申報事項決定一個適當「帳戶單位」(unit of account),並以帳戶單位層級做為評估各稅務申報事項的核定結果及發生機率基礎,以決定該稅務申報事項是否達到「很有可能發生」(more-likely-than-not)的認列門檻。此外,FIN48也要求公司應一併評估及認列所得稅不確定情形遭調整時所衍生的相關利息及罰金。
正當我國積極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之際,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也對所得稅會計處理提出新準則草案,該草案預計將取代現有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IAS12)。新準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變革,就是增加對「不確定所得稅申報事項」(Uncertain Tax Position)必須在財務報表上認列及揭露的原則,惟其與FIN48所採用的衡量標準並不相同,IFRS新準則規定應評估並依據各所得稅申報事項可能核定結果,按發生機率計算加權平均數來衡量所得稅利益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FIN48與IFRS所得稅新準則均假設稅務機關已握有足夠事實及與企業相同資訊,並假設公司稅務申報案件會被查核。在此假設前提下,公司應重新審視集團企業所採取租稅規劃或節稅策略,評估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及公司是否會因財務報表揭露該不確定稅務事項後,而成為稅務機關查核對象。為因應FIN48及未來IFRS新準則,必要時公司應改變過去所採策略並適當修正節稅策略,以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楊雅慧)
【2010/1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