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法人 預算可能須送審

公設法人 預算可能須送審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10.13


針對外界批評部分具官方色彩單位主管「坐領高薪」,引發的「肥貓」爭議。國民黨立委羅淑蕾將提案修正預、決算法,明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50%以下」的法人組織及轉投資事業,未來應將其年度預、決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貫徹國會監督權責。

為配合政府政策或彌補行政部門功能不足等因素,政府常以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透過法令授權成立營利社團法人,代政府行使相關業務。不過,這類「泛官方」單位常遭外界詬病,淪為政治酬庸、養肥貓等弊端。

現行預算法41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的財團法人,其年度預算書須送立法院審查。但羅淑蕾認為,該認定門檻未以政府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作為判斷基準,難以貼近現實狀況,她說,財團法人或營利社團法人等協助政府行使公權力,應採取「準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增加其規範密度。

為此,羅淑蕾提案修正預算法及決算法擴大適用對象,未來對於政府具有實質控制權、業務範圍為政府授權經營、執行政府公權力的「政府捐助基金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營利社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避免上述單位成為「法外租界」而不受國會監督。

羅淑蕾在提案中指出,部分行政機關為規避現行預算法規定,而透過該單位捐助的財團法人,再捐助成立另一財團法人,或是以所屬非營業基金、轉投資公營事業或公私合營事業等形式捐助,表面上政府捐助比例不高,但卻可實質掌控該財團法人,分明是假「交叉分散」捐助之名,行「遁入私法」之實。

她提到,大部分公設財團法人大多仰賴政府捐助、補助或委辦業務,但私下卻以「累積賸餘轉基金」方式,稀釋累計政府捐助基金金額,將政府捐助基金占基金餘額比例降低至50%以下;部分財團法人如外貿協會等,甚至以政府捐助比例正好為50%為由,藉以規避政府管理及國會監督。

【2010/10/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