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面板廠案例 美法官裁量權大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10.11 m
經濟日報提供
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立普。
記者楊毅攝影
台灣企業在全球分工體系中角色逐漸吃重,近年面臨國際訴訟案例也隨之增加,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立普表示,美國法官裁量權大、起訴機關為民眾組成的大陪審團、審前事證開示程序,以及重視當事人到庭言詞辯論等,為美國訴訟制度特色,國內企業必須重新深入瞭解,才能掌握先機。
全球化時代,企業任何商業行為,均可能引發「蝴蝶效應」,面臨國際訴訟機率也大增。
美國司法部先前大動作的指控亞洲面板廠涉聯合操控價格,台灣廠商包括華映、前奇美電、瀚宇彩晶均認罪,付出了慘痛代價。
擁有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的李立普表示,台灣和美國訴訟制度最大不同,美國法律賦予「法官裁量權」相當大,只要法官認為當事人將來無法保證出庭,或只要根據另一方的「宣誓書」,而不須具體證據,即有權決定是否羈押當事人。
且一旦當事人有違反法官指示、命令,或任何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法官都可依「藐視法庭」,直接裁定羈押當事人或處以罰鍰,用語相當模糊,完全由法官「主觀」認定。
李立普指出,根據美國審前「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制度,只要對造要求提供資料,不管該資料是否有利於己,當事人都有義務須據實提供。
他說,如果當事人堅不提供,在台灣,法院頂多僅作成「事實不利益」認定,但是在美國,法官則可逕行裁定羈押或處以罰鍰,且處分即刻生效,還可連續罰。
李立普強調,一旦企業決定進入美國法院管轄權,就必須遵守法官要求,千萬不可任意違反法官意旨,並應將在台灣打官司時,舊有的「查到再說、查不到就算了」投機心態應摒除,否則將冒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過去由美國行政機關主動起訴企業涉及反托拉斯案件,最後經判決有罪的案例其實不多,定罪比例不到五成,李立普表示,因為通常企業會尋「認罪協商」儘速處理,避免曠日費時興訟及高額律師費用。企業訴訟前,應衡量本身是否可承擔訴訟成本,採取認罪協商也不失為一種解決方式。
【2010/10/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