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上市 首重稅務規劃

台商回台上市 首重稅務規劃

【經濟日報╱杜啟堯、林淑怡】 2010.10.07


兩岸今年6月簽訂兩岸經濟協議(ECFA),不僅讓早收清單相關廠商直接受惠外,更重要的是隨著兩岸更明確的合作意向,無形中也加速了許多台商來台上市意願與動作。但由於目前兩岸間仍存在稅制、利率、外匯管制與貿易政策等基本經貿條件的差異,若在上市前未做好準備並善加管理,輕者徒增法令遵循成本,重者可能導致經營風險大增,經營者不可不慎。

以來台上市前提下,因經貿活動涉及兩岸不同租稅環境,因此上市前規劃首重稅務合規性與租稅優惠適用。台商目前佈局兩岸形態分為二種,一種是由境外或中國接單搭配大陸生產及外銷,另一種為由中國接單搭配大陸生產及內銷。這二種都因生產製造功能在大陸,面臨租稅合規性議題。

就來台上市而言,在租稅議題主要為大陸當地是否存在稅務申報與會計帳載不一致情形;如進行保稅交易宜注意進口稅捐是否皆已合規;大陸關聯交易是否留有合理利潤;台籍員工個人所得稅合規性議題;資金調度及背書保證是否符合大陸稅法規範等幾點。此外,上市前是否藉由調整集團定位而進行集團架構重組因而簽涉相關租稅議題亦為重要考量之一。

以公司存在稅務申報數與會計帳載數不一致方面,除來自時間性差異應定期調節外,公司應了解是否有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未開立發票、是否採用成本倒軋方式等。以集團組織架構重組方面來看,因中國大陸已陸續發佈國稅函59號、698號及4號文,針對股權轉讓交易已有明確的申報及課稅規範,凡是沒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直接或間接移轉股權者,皆要課徵資本利得稅,且回溯到2008年1月1日生效,若要暫免徵稅亦需符合59號文中之「特殊稅務重組」條件且須向稅務局備案。不論是進行股權分散、引入策略性投資者,或家族間的持股規劃等,皆會觸及59號文或698號文的範圍,因此,事前瞭解各地稅務局稽查態度及計稅認定基礎為首要考量事項。

從中國大陸一連串稅務動作來看,未來台商在處理稅務問題上,應儘量公開透明並謹慎處理。以保稅交易為例,主要涉及海關監管存貨議題,過去多數台商習慣以平衡手冊為前提,逕行調動數量藉以達到平衡海關帳,然而此舉容易造成海關下廠稽查時料帳不一致進而補徵進口稅捐情形,故建議上市前應自我檢視關務作業是否能隨時監控料帳之差異,不致影響日常作業進行。

以轉讓定價而言,企業上市前應將兩岸涉及的營運個體積極賦予明確功能定位與應承擔的風險水準,配合兩岸轉讓定價規範,做好利潤配置規劃,避免兩岸轉讓定價議題。租稅優惠規劃方面,目前兩岸在租稅優惠上存在不同適用條件,台灣有產業創新條例鼓勵產業持續研發,也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較低稅率;大陸則提供大西部開發區域優惠、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與高新技術企業產業優惠、節能節水等環境保護投資優惠、研發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等。

企業可在來台上市前做好集團稅負規劃,積極適用兩岸租稅優惠政策。台商企業若計劃來台上市,上述所提及稅務議題均須一一檢視,並確認其是否確實符合法令並評估相關稅務成本審慎面對,在未來上市過程中將能迎刃而解,避免可能不合規阻礙。(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組會計師)

【2010/10/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