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財報揭露 須減少時間差

TDR財報揭露 須減少時間差

【經濟日報╱記者林宗勳台北報導】 2010.09.09


近期僑威控所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TDR),因資訊不對稱造成交易空窗期,恐將損及投資人的權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副所長曾惠瑾指出,發行TDR的業者必須即時揭露財報或重大資訊,主管單位後續加強監理,才能有助於落實投資人保護機制。外界認為應推動同步暫停交易等,可能造成處分過當,應慎重考量。



僑威控在台灣發行的TDR日前發生資訊不對稱問題,去年同樣發行TDR的美德醫,也曾出現資訊不對稱,證券交易所為此另成立TDR資訊專區,但資訊落差的疑慮顯然仍在。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表示,存託憑證的制度,因為在不同掛牌地點,原本即會存在資本市場的結構、時間與法規管理等差異,擁有資訊取得優勢的投資人,就可能藉此套取利益,但是相對僅能獲取其中一部分資訊的投資人,因為資訊不對稱,就會產生交易上的風險,因而產生不利益。

蔡朝安指出,台灣對於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法令、審查與其他地區相比,並沒有明顯落差,證交所目前也投入資訊同步揭露、申報,以強化監管機制,有助加強保護投資人,其中拉近時間差的必要性最大,將有助取得訊息並進行判斷。

目前市場對於在台發行TDR的母公司,若於其原市場遭到暫停交易等處分,台灣的TDR交易也評估應跟進。

對此,蔡朝安則認為,由於原掛牌市場的監管單位,對該企業的處分,是依照其所在地的監管法規而要求,即便監理制度較台灣更完善,例如新加坡或香港等地,但也不見得適用台灣的狀況。

企業所處的原市場若屬於監理制度相對較不完善,如泰國或南非等市場,類似的處分不見得合適,台灣跟進與否有商榷空間,因此各地所做成的處分條件、原因不一,也無法一概而論。

蔡朝安指出,提高資訊的透明度才是基本要件,當發行企業發生重大事件並依規定揭露,依據台灣證交法規定,確實有必要停止交易時,才需要由台灣監理機關做出相關處分。

【2010/09/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