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企服務費支付議題 受關注

陸企服務費支付議題 受關注

【經濟日報╱包孝先】 2010.08.26


服務費為大陸企業支付境外關係企業最常見項目之一,此議題一直備受大陸官方關注。一方面,與其有關的各項稅務問題是海外投資者須研究的課題;另一方面,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也始終致力於制定相關的徵收規範。

從大陸官方對營業稅稅制改革,及近月來國稅總局發布的法規中可窺見,服務費支付的議題皆為討論的焦點,另考慮到大陸子公司接受台灣母公司服務並支付服務費的交易也非常普遍,本文將針對大陸企業支付服務費對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企所稅)的影響進行探討。

對營業稅的影響方面,2009年初,大陸新營業稅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增加服務費對外支付稅收負擔。在營業稅稅制改革前,只有當服務在境內發生時,該服務費才需繳營業稅。而在新營業稅法規下,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單位或個人位於中國大陸境內,該服務收入就需要繳納營業稅。(見表一)

因此,在新稅制下由中國居民企業向其境外關聯方支付的任何服務費均需繳納營業稅,故對營業稅稅收負擔明顯增加。

對企所稅的影響,一直以來,有關大陸企業對外支付服務費之企所稅問題並未被明朗化,直至2010年2月20日國稅總局頒布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中才具體說明。

該文闡明如何確定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需繳納企所稅,其在境外提供服務無需在中國繳納企所稅。當在中國境內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時,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與中國之間尚未簽訂避免重複課稅的稅收協定(稅收協定),那麼需要就其在境內提供的服務繳納企所稅。若存在稅收協定,就依據稅收協議只有當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大陸有常設機構時,才需就其境內提供服務部分繳納企所稅。(見表二)

另19號文中境內外服務的劃分、服務交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方式對企所稅的影響,將在下篇文章與讀者分享。(上)

(作者是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上海移轉訂價部門高級經理)

【2010/08/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