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金改法案 看消保制度

從美國金改法案 看消保制度

【經濟日報╱陳相儒】 2010.07.28


號稱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美國最全面的金融改革法案─「Dodd-Frank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最終在爭議不斷與各方角力情形下,於7月16日由美國參議院表決通過,並已由歐巴馬總統上周簽署執行。對比影響美國銀行業50年以上,限制銀行與證券混業經營的「格拉斯史蒂格法案」,此法案企圖涵蓋層面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

新法案核心圍繞在兩大議題上,預防系統性風險與消費者金融保護。為達成上述目標,新法有以下幾項重要措施:

一、致力於防止銀行過大,以致產生「太大不能倒」風險。例如:提出更高的資本適足率、槓桿比率、流動性比率及風險管理要求,及授予監管機關對大型金融機構強制分割、重組或分拆資產權限。

二、限制商業銀行從事某些投資業務,避免銀行有過高曝險。例如:限制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營交易及限制銀行投資私募股權基金與避險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第一類核心資本的3%等。

三、新設「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用以解決監管上多頭馬車之缺陷並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四、對金融衍生性商品與避險基金之強化監管。包括將大部分櫃檯交易(OTC)之金融衍生性產品納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之平台加以規範與管制;要求銀行將高風險衍生性金融產品移到到特定的子公司承作(常規的利率、外匯、大宗商品等衍生性金融產品除外);且大型的避險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須在證管會(SEC)登記,揭露交易資訊,並定期接受檢查。

五、強化評等機構之獨立性與評等資訊之透明度,以提供投資人透明且可靠之投資機構資訊。

六、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確保美國消費者就消費性金融產品可取得透明、正確的資訊,並防止金融詐欺情事的發生,由於消費金融所涉範圍甚廣,且該署擁有獨立制定條例之權,預計將在相關監管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七、各金融監理機關,諸如聯邦儲備理事會、貨幣監理署(OCC)、儲蓄機構監理署(OTS)與證管會等,雖在次貸危機與金融危機中未能發揮應有功能而遭受評擊,卻在新法中獲得實質的擴權。

八、明確授權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在大型金融機構產生危機時,可對其採取破產、清算之程序,且明定相關成本不得由納稅人支付。

九、賦予股東對經營管理階層提供建言之權。此即所謂的say on pay制度,股東對於經營管理階層薪酬擁有不具約束力之建議權。監理機關並有權中止金融機構不當之薪酬計畫。

對金融機構而言,上述新法一旦施行,無論在營運規模、業務範圍或消費者保護各方面,金融機構都將受到較過去更為嚴格限制,並將接受更多監理機關更為強力監督與審查。但就某些措施,例如對銀行投資避險基金、私募股權基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限制,新法也提供金融機構為時甚長過渡期,銀行尚可在此過渡期內好整以暇地調整出一套足以應變的營運模式。因此總體而言,對華爾街而言,並不會產生過大的立即性衝擊。

本次美國金融改革法案雖涉及監管層面甚廣,雖基於國情與監理制度不同,不見得全部內容均可供我國參考。但部份議題或措施,例如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專責消費金融商品之監理與相關消費者保護等,為避免再次發生我國消費者因購買結構債商品在金融海嘯中遭受嚴重損失之慘劇再度發生,亦未嘗為可供我國參考之金融監理制度。因此,相關美國金融改革制度細節與其後續成效,仍值得我們密切注意。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2010/07/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