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法務內線新解 應有具體明確內容
【經濟日報╱羅名威】 2010.07.07
立法院日前剛通過的內線交易法(即證券交易法第157之一條)修正案,已於今年6月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新法就重大消息,也就是俗稱的「內線」,在原有「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的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定義上,增加須有「具體內容」與「明確後」等認定標準,並要求檢方應舉證證明行為人「實際知悉」內線。
由於重大消息如何認定,為內線交易成立與否的關鍵因素,新法對內線交易案件的判斷將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謹說明如下:
一、重大消息應有具體內容:新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第5項,在原來對重大消息的定義上,增列「其具體內容」的要件。換言之,新法要求內線應有具體內容,始足當之。以併購案為例,當雙方僅探詢彼此意願,或僅有一方單純表示意願時,通常不會談及具體的交易細節,例如換股比例或併購價格。因此單純「某家公司有意與他家公司併購」或「兩家公司探詢彼此意願」的這類訊息,因尚無具體內容,依新法規定可能難以稱為重大消息。
二、 重大消息的具體內容須達到明確的程度:新法增訂重大消息應達「明確後」的要件,才能稱為重大消息。以某公司將處分重大資產為例,倘依舊法,容易僅以處分重大資產之金額龐大,且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不論交易進行的程度,早在處分資產的前置作業期間,相關訊息即認為有重大性。反之,若依新法,即使可能的交易金額龐大,交易條件不僅須有具體內容,且雙方應已就契約重要點達成共識,例如處分價格;或協商內容達到應足以向投資大眾揭露,而不致於誤導投資人時,始達到「明確後」的程度,而可構成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
三、 行為人須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依新法規定檢方應舉證證明被告實際上的確知悉重大消息。以往實務上常以行為人有參與某次會議,或公司有相關預測性數據產生,即推定行為人應已知悉重大消息。新法施行後,檢方恐難以臆測或推定的方式,而應以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交易當時確實知悉重大消息,以符法律規定。
四、 新法反映司法實務判決走向:以往因舊法規定不明確,何謂「重大」易流於主觀判斷,凡涉及公司財務或業務的消息,往往不分有無具體內容或明確程度,即遭認定為內線。近年來許多企業於處分資產、進行併購或製作預測性資訊的過程中,遭提前認定出現重大消息,一旦當時企業主或經理人進行股票交易,即被懷疑涉及內線交易。然近一年來,許多社會矚目內線交易案件,如「鈺創案」、「力晶案」等均獲判無罪,且從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可看出,法官重視重大消息的具體內容,並均探究重大消息的明確程度,以判斷訊息是否確實足以影響而非誤導投資人,此種採取細緻化認定重大消息的方式,反映此次修法內容上。
五、結論:本次內線交易的修法,以「應有具體內容且達明確程度」為認定重大消息的標準,應有助精緻化日後內線交易案件的審理,同時降低企業內部人誤觸法網的風險,並使企業界有合理遵循標準,以利專心經營公司並強化公司治理。(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10/07/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