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公平交易窩裡反條款 調查壟斷利器
【經濟日報╱孫立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2010.05.2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孫立群。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最近國內驚傳有面板(TFT-LCD)大廠因參與聯合行為、壟斷價格,遭美國以「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重罰,不但其中一家公司被科以2.2億美元鉅額罰款,該公司前副董事長個人也面臨5萬美元罰鍰和14個月的牢獄之災。同一案件,已有本國其他公司繳交罰鍰且高階經理人赴美服刑完畢。事實上,本一案件,韓國、日本面板大廠及高階經理人均有牽連。
寡佔廠商聯合而成卡特爾(cartel)組織之後的聯合壟斷行為,在大多數的國家是不被允許。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也明訂禁止。以我國為例,在最嚴重的狀況下,聯合行為可被按次連續處新台幣10萬以上5千萬以下罰鍰,並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不過,由於參與聯合行為的廠商通常不多,以密室協商的方式進行,再加上彼此間因有共同利益,因此在調查過程中,直接證據取得不易。
為加強查緝聯合行為,各國競爭法執行機關多積極尋求有效機制。其中源於美國的「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或稱窩裡反條款,已成為目前許多國家採用的政策,OECD「競爭委員會」2001年的報告中也認為應該採寬恕政策以對抗惡性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
簡單說,寬恕政策是對於執法機關未知悉違法事證或調查前通報違法事證的卡特爾成員,給予減輕或免除制裁的優惠。優惠的方式分兩大類,或為免除刑事追訴(如美、加等)及民事追訴(如澳洲)的司法責任;或免除減輕行政責任(如歐盟、韓國等)。例如,對於第一位符合寬恕政策實施要件通報違法事證的成員給予刑責全免,第二位給予減免1/2 刑責,第三位減免1/3刑責等。
又如歐盟執委會依據2008年7月推出的新版和解程序,在本月對包含台灣一家廠商在內的10家DRAM製造商,以違法聯合壟斷操控價格處以超過3億歐元的罰金。因為10家廠商均認罪承認壟斷價格,所以罰金已減少10%。另一涉嫌參與壟斷價格的美國大廠,因出面向歐盟舉發這項壟斷行為,則可免受罰款。
賽局理論中著名的「囚犯困境」恰可用來說明寬恕政策。當兩位嫌犯抵死不認罪下,兩人均無法被定罪;但如果被告知先認罪並供出共犯者可被減刑,而不認罪則會被加重其刑時,通常兩位嫌犯都會搶著認罪並供出共犯。這其實也就是寬恕政策的基本設計,越早認罪提供證據並符合實施要件的廠商會得到越大優惠。
根據美國在1999年公布調查維他命等多類產品聯合行為案件的結果,被調查的一家法國公司(當時世界第三大維他命製造廠),首先聲請適用寬恕減免政策,並被豁免刑事之追訴。後續認罪的瑞士及德國廠商,雖然相繼認罪並全面協助調查並獲得減輕處分,但公司也難逃5億和2.5億美元的罰金,以及多位高階主管的個人罰金和三到五個月的牢獄之災。
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03年針對聯合行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即已將「寬恕政策」納入修法重點,並於2006年接受OECD同儕檢視(peer review)時,接受該組織對聯合行為建議參採國際競爭法趨勢之寬恕政策。本屆委員將盡力在任期內儘速完成修法,為查緝聯合行為增添利器。
【2010/05/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