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價格預審 7月上路

進口貨價格預審 7月上路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5.26


海關最快將自7月起推動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制度」,進口業者可以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的價格審核,掌握進口貨物的稅負成本。

財政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呂財益昨(25)日表示,此舉將對進口貨物利潤差價較小的行業如食品業者,或影響進口貨物估價因素較複雜的進口案件,具有提高商業交易的可預測性,降低稅負變動風險的好處。

關稅總局日前已將估價預先審核制度的草案辦法送交財政部審核,規範進口商提出預先估價申請後,海關核定的相同性質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除非發生重大變動因素,其估價原則的有效期將可長達三年。

關稅法修正案已在5月12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增訂關稅法第36條之1條文,為海關實施「估價預先審核制度」取得法源依據。過去因為沒有預先估價審核機制,進口商進口貨物後,有關權利金、佣金等應否計入完稅價格課稅屢生爭議,海關指出,預先估價機制將有助減少爭議。

呂財益說,過去海關受到查價技術,無法推動進口貨物價格預先審核的服務,加上關稅法並無法源授權海關提供相關完稅價格計算資訊原則,進口商往往在貨物申報進口後,才發生自動申報的完稅價格與海關核定的價格出現落差,導致關稅稅負上升,進而引發徵納雙方為此大打救濟官司。

因此,在未實施預先估價制度前,財政部為解決紛爭,已先行發布放寬對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的費用(如權利金等),但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即向海關申報者,海關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者外,免再處罰。

呂財益說,預先估價制度正式實施後,對促進貿易便捷化及加速貨物通關,均有所助益。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要求會員國需施行進口貨物預先審核制度的一環,目前國際間包括美、日、澳洲及中國大陸等國均已實施。

閱報祕書進口貨物預先審核

為促進貿易便捷,世界貿易組織(WTO)要求會員國需推動進口貨物預先審核(adavanced rulings)制度,透過海關提供稅則及貨物完稅價格預先審核的機制,達到減少貿易障礙與計價透明化等促進經貿與通關便捷的目的。

台灣在民國88年11月即已實施「稅則預先審核制度」,進口商可以在貨物進口前,要求海關就進口貨物的稅則歸類進行審核。稅則歸類直接影響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事先掌握海關的歸類原則,有助進口商瞭解即將進口的貨物稅率高低狀況。

至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預先估價制度,海關因為受限法令與查價技術等因素,目前並未併同實施。

海關已經計畫最快7月可以推出進口貨物價格預先審查的服務,配合已經在執行的稅則預先審核制度,未來進口貨物的稅負將會進入全面透明化的時代,進口貨物的稅負成本將不再難以預測。 (記者陳美珍)

【2010/05/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