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稅代徵人罰鍰 大降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5.06
行政院昨(5)日審查完成「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降低證交稅代徵人違反規定的罰鍰,未來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處應納稅額由目前的十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降低為處一至十倍罰鍰。
行政院官員表示,降低證交稅代徵人的罰鍰,主要考量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且可以鼓勵證交稅代徵人繳納罰款。
修正草案也增加對證券自營商的處罰,未來證券自營商未依規定繳納稅款、成交報告、配合調查,以及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將一併處罰。
未來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並由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一至十倍罰鍰。
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不依照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的滯納金也一併調降,由目前的每逾一日加徵2%滯納金,調降為每逾二日加徵1%,逾期30日以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不依規定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3,000下的怠報金 。
【2010/05/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