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財稅專欄兩岸三地移轉訂價 三點不漏
【經濟日報╱賴居易】 2010.05.04
「移轉訂價」是目前各國稅務機關反避稅的查核重點之一,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快速,企業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稅制或稅率不同,透過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將主要利潤移至另一低稅率地區,從而規避其高稅率地區之納稅義務,為最常見的租稅規避手段。近年來亞洲各國和地區稅務機關對移轉訂價的問題亦趨重視,繼台灣、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相繼頒布了相關的移轉訂價法規外,香港稅務局於2009年12月14日亦公布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簡稱DIPN46),提供香港地區移轉訂價制度明確的遵循規定。
審視DIPN46內容,其重點有三:1.對關係企業間應以常規交易原則進行交易,賦予其法源的基礎,香港內地稅務局可依常規交易原則對關係企業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2.位在香港常設機構之利潤歸屬,須依其所執行之功能及承擔之責任認定,DIPN46亦明確指出可接受的移轉訂價評估方法,包括可比較未受控價格(交易)法、成本加價法、再售價格法、可比較利潤法等;3.除非是與香港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否則因移轉訂價調整所導致之重複課稅不可進行相對應的調整。透過DIPN46的頒布可看出,香港內地稅務局對防止關係企業間利用不合常規之安排以規避租稅的決心,誓要擺脫「租稅天堂」的名號。
台商企業若在香港設有公司,也需留意在香港公司之利潤是否合理。許多台商企業常因貿易需求,透過香港轉投資中國市場並在兩岸三地皆有設立公司,往年或許僅考量到台灣及中國大陸兩地區之移轉訂價政策,而忽略在香港公司保留合理利潤,現在為因應香港DIPN46的頒布,企業應重新檢視兩岸三地公司的營運模式架構,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 Taiwan)建議處理兩岸三地的移轉訂價問題時可依循以下三點:1.對各地公司進行功能及風險分析,確立各公司在其營運模式下之企業定位,並評估在該定位下應賺得之利潤水準;2.建立一份集團移轉訂價核心文件。透過該集團移轉訂價核心文件的製作,整合兩岸三地關係人交易資訊,將其資訊整合;3.各地公司再依據當地法令或稽徵機關規定,將核心文件調整成適合當地法令的移轉訂價報告。
由於兩岸三地移轉訂價制度皆有參考OECD指引所訂定,對於移轉訂價評估方法之選擇有較一致性的看法,加上兩岸三地皆屬亞洲地區,可以利用資料庫選取相同地區的可比較對象,來推估合理常規交易區間。由集團總部統籌移轉訂價報告的編製或統籌委任具有國際聯盟支援的稅務專家來協助處理,可以避免集團內出現互相矛盾的報告。基於台灣與香港及大陸間並無租稅協定,若位於對岸關係企業受到當地稅務局以移轉訂價為由調整應納稅額,台灣方面是有可能受到重覆課稅。也因此謹慎規劃好移轉訂價事宜,方能維護集團最大利益。隨著兩岸三地租稅環境的改變,企業要如何有效控制整體稅負,成為其重大的考驗,稍有不慎就會使企業與稅務機關間存有重大爭議,其不僅涉及租稅問題,更是會直接影響企業之營運管理與獲利,故企業主應認真看待並與會計師洽商,以審慎及穩重方式規劃關係人交易,來替企業爭取最大利益。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專案負責人)
【2010/05/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