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收入認列 須考量跨國稅務
【經濟日報╱郭雨萍】 2010.04.30
IFRS的導入不僅衝擊企業財務報表,對立足台灣的跨國企業,還必須就併入合併報表之國內外分支機構,一併考量因導入IFRS所衍生出我國及跨國稅務議題。
以IFRS收入認列為例,IAS 18 規定,單一交易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或數個交易有關聯時,應依交易實質認列收入。舉例說明,當產品交易包括售後服務時,則交易宜區分為產品銷售與服務兩個部分,若此售後服務金額可分別辨認,該金額應予以遞延並於服務履行期間認列收入。從稅務面觀之,遞延收入理應於服務履行期間為課稅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稅務機關是否認可尚有待確認。
當跨國企業與集團內國內外分支機構有關聯交易時,除應當評估交易雙方國家所得稅影響,尚須對交易雙方國家就商品及服務交易之移轉訂價、商品進出口關稅、銷售商品及服務營業稅、銷售商品貨物稅、銷售商品及服務合約印花稅及服務交易之扣繳稅款稅負評估之。
導入IFRS,跨國企業交易型態即使沒有改變,卻可能因適用IFRS收入認列原則,原本純粹屬於商品國際貿易不涉及勞務服務,卻可能變成有服務交易,跨國支付服務報酬因而可能產生扣繳稅負之疑慮,並衍生出勞務之移轉訂價交易,甚或是額外印花稅負擔,以我國為例,勞務合約之印花稅為交易金額之千分之一。
此外,導入IFRS,企業也必須檢視其收入是否應以總額或淨額認列,當賣方為主要經營者,其收入應以總額認列,反之,收入應以淨額認列。跨國企業本身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收入,也可能在交易型態未有改變情況下,導入IFRS後,其收入由現有的總額認列轉變成淨額認列,造成營業收入劇烈減少,如此不但會引起投資人關切,也會引起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的關注及移轉訂價報告表達之變動。
目前收入認列討論稿,強調風險與報酬移轉始認列收入,收入認列原則預計於民國100年發布修改準則,藉時也勢必對企業收入認列造成改變,企業也應關注準則修改,以便及時掌握並因應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
IFRS的導入不僅是會計原則的改變,也會對企業本身及納入合併報表的國內外分支機構集團整體稅負與現金流量有所改變,企業應當於正式導入IFRS前,除就適用IFRS 公報評估我國稅務議題,也應一併檢視IFRS對企業現行全球租稅之影響。以IAS 18為例,收入認列與企業下列規劃息息相關:
跨國投資與融資架構以及股權架構、營運交易模式、現金及盈餘匯回、全球移轉訂價、產品供應鏈。
我國已確定導入IFRS時間,企業除對於人員培訓、企業內部流程改造或是會計資訊系統改善,也應對於我國及跨國稅務、全球有效稅率、現金管理及移轉訂價等全球租稅規劃相關議題,及早分析是否調整以為因應,以便能在正式導入IFRS時降低稅負衝擊並取得優勢。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0/04/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