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台參展 將可退稅

外商來台參展 將可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3.25


外商來台參展未來可以退還在台相關支出的5%營業稅。另外未來買賣房屋申報契稅,稅捐機關只接受標準價格做為契稅課稅依據,即使實際移轉價值超過標準價格,也不會被稅捐機關從高課徵契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4)日審查通營業稅法及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因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的營業稅,基於互惠原則可申請退稅;以及未來買賣契稅不再限制按契約所載價格課稅。

財政部初步規劃,外商來台舉辦臨時性商務活動的相關支出,包括場租、食宿及交通、餐飲等花費,累計一年內達到20萬元以上(營業稅額1萬元以上)時,內含5%營業稅即可申請退還。財政部指出,增訂退稅機制的重要前提是「對方國家亦提供相同退稅優惠」因此,將對台商拓展對外貿易亦會產生助益。

在契稅部分,財政部解釋,買賣房屋契稅一般有公契與私契之分,公契的價格通常政府公訂的房屋標準價格,私契則是一般真實交易價。成交價高於房屋標準價格時,要從高按成交價課稅。

反之,法拍屋的成交價格往往低於房屋標準價格,若納稅人不清楚法令,未主張按較較低的成交價做為申報契價的核課依據,就會被稅捐機關按照較高的標準價格課稅。

財政部表示,未來法拍屋申報契稅,若房屋標準價格低於實際法拍價,仍按標準價格課稅;若房屋標準價格比實際法拍價高時,即改按實際法拍價計算契稅。

【2010/03/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