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認列為其他費用

不得認列為其他費用
2010-03-24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許多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均提供一定職等以上員工,進行自費健康檢查的福利,國稅局表示,該項費用應視為員工的薪資費用,不可當作企業的其他費用認列。

 北市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屬於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應為薪資所得,要併計取得年度的個人所得收入。

 依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北市國稅局表示,健檢即是補助費的一種,不因該等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由職工或民意代表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應,或採直接撥發受領人而有所不同。

 而企業在認列該筆費用的時候,也需要將其列入薪資費用,不可計入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