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銷項分攤比例應一致
2010-03-16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企業進行共同承攬或者合資關係,開立發票將有新規定。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重新核釋2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有兩種方式供選擇,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在2月23日公佈新解釋函令,針對合資經營性質上屬營業人聯合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究以出名聯合行為人(即主辦營業人)或以全體出資經營之營業人為當事人,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並就具體事實認定相關內容。
國稅局表示,相關營業人可以依據下列兩種申報方式進行選擇: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向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1)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
(2)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
南區國稅局強調,該解釋令所稱之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