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營業利益新資訊內涵

IFRS營業利益新資訊內涵
2010-03-09 工商時報

 我國上市櫃公司即將於民國102年開始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表,我國現行規定與IFRS規定除會計處理之差異外,財務報表表達亦存在差異。IFRS關於財務報表表達之規定主要於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IAS 1)中規範,我國則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SFAS 1)中有關於財務報表表達之規定,此外,我國上市櫃公司另須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準則)之規定編製財務報表。

 四個主要財務報表中,損益表通常是較常被使用者參考之報表,因為此表可用來分析企業之獲利能力。我國實務所編製之損益表,包含營業內及營業外損益資訊。此損益表在IAS 1中係以綜合損益表表達,依IAS 1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內容包括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資訊,如不考慮其他綜合損益及停業單位,損益之組成至少應於綜合損益表表達之項目包括:收入、財務成本、採用權益法依持股比例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損益、所得稅費用。

 相對於我國SFAS 1第92段亦有損益表至少須表達之項目,如僅考量繼續營業部門損益,須表達之項目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損益、利息費用、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所得稅費用,而編製準則參考SFAS 1之規定,另有損益表格式之規定,此格式之架構將繼續營業單位損益資訊再細分營業內(包括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及營業外損益。

 如前段所述,我國現行規定之架構與IAS 1之規定相較,其中較明顯差異為我國損益表有區分屬營業內及營業外損益相關資訊,而IAS 1並未要求。雖然IAS 1未有區分營業內及營業外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但IAS 1之結論基礎第56段中提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解即使IAS 1未定義營業活動,企業亦可能選擇揭露營業活動之結果。

 IASB認為如行業慣例將營業活動之結果排除某些具營業性質項目,將誤導且損害財務報表之可比較性。例如,排除與營業有關但不定期、非經常發生或金額異常之項目(例如存貨沖減、重組費用或遷移費用)或排除不涉及現金流量之項目(例如折舊與攤銷費用)並不適當。

 由IASB對於營業活動之看法可知,未來我國適用IFRS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所呈現之營業利益將與現行規定截然不同。亦即報表使用者所熟悉之現行損益表營業外項目,如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或損失、兌換利益或損失、固定資產減損損失等,將於未來綜合損益表內表達為營業內項目,而企業未來的營業利潤率將反映現行許多營業外的項目,也將造成營業利潤率的波動或不波動。

 因此投資者、分析師、經營主管宜配合IFRS的規定,改變對營業利潤率的期待,以免過度反應或不適當的解讀企業經營績效。

 (本文作者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