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課稅爭議 金管會挺券商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李淑慧、蕭志忠台北報導】 2010.03.01
權證課稅爭議,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1)日將與業者溝通,財政部表示,若「買回自家發行權證」屬權證發行過程被獲准的行為,即應認列為避險成本不應補稅。金管會也力挺券商,表示會協助券商爭取翻案。
證交所更表示,相關的權證買賣辦法沒有規範稅負,但規範券商發行權證時須有流動量提供者的造市義務,可認定是券商的避險成本,可列為發行成本。
證交所今日將由負責權證業務的稽核室經理羅贊興帶隊,到國稅局說明權證發行相關辦法的權證稅負問題。證交所將說明權證與一般股票不同,商品特性並非「資產」,而是選擇權有「到期日歸零」的概念等實務,協助發行商避免被稅賦機關課以不必要稅負。
財政部賦稅署認為,所得稅法修正的本意,是就每檔權證自發行到結束,其間相關的避險成本或費用,都能夠減除。針對台北市國稅局對部分券商發出補稅函,財政部認為需尊重主管機關(台灣證交所)的見解。
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台灣證交所在民國96年間曾發函解釋,券商的避險專戶只能允許買回別家發行的權證,不包含自家發行的權證,目前涉及權證課稅爭議的部分券商,若不能主張其買回自家權證的用意與發行權證相關,可能還是要補稅。
【2010/03/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