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托兒所 成本標準不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2.09
財政部已核定98年度私人補習班等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鑑於金融海嘯對各行各業都帶來衝擊,98年未辦理結算申報或設帳的補習班、托兒所等業者,其成本與費用率維持與97年不變。
以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例,今(99)年申報98年度所得時,如果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或未依法保存憑證、記帳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的50%計算,即每100元收入中,成本或費用金額為50元。
財政部公布「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與97年度標準相同。
財政部表示,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99年申報98年度所得時,應依以下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的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的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的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的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的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 為收入的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的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的機構,為收入的85%。
財政部提醒,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時,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財政部已經核定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今(9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執行業務者除藥師業的全民健保收入已可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者,藥費的費用率可按100%計算外,其餘業別的收入及費用率都維持與97年相同。
【2010/02/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