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法律專欄-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解任 需逾2/3股東同意

恩典法律專欄-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解任 需逾2/3股東同意
2010-02-02 工商時報

 有限公司本質上雖屬資合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向公司負責,但由於多為家族性的中小企業,深具閉鎖特性,與股份有限公司以社會大眾為股東,較不相同,仍帶有「人合」色彩,而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制度有別。

 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機關,現行公司法係採「董事單軌制」,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而董事之報酬、職權、義務及責任等,多準用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規定。當董事有數人時,關於通常業務,各董事得單獨執行;需全體一同執行時,則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會之「會議」形式執行業務不同,再加上有限公司董事時常有僅一人之情況,是以若發生董事或董事長怠忽職守之情,勢必嚴重影響公司運作與股東權益。

 然而,有限公司未若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之規定,除非章程另有訂定,否則對於不適任之董事則只能採取解任之途徑,才能將其汰換。公司法第30條訂有「消極資格」,違反時董事當然解任。

 是否能由股東多數決意解任?公司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參照經濟部解釋,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應與董事之選任作相同處理,亦即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解任之。

 但為免公司業務停滯,或避免負責人逃避責任,董事不得無故辭職,相同地其他股東亦不得無故解任董事(公司法108條第4項準用第51條)。是以,當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決定等正當理由時,可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解任該名董事。惟若原先僅有一名董事之情況,則須再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重新選任新董事,並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附帶一提,若公司章程上有記載該名董事之姓名,則尚須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此外,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所以股東決議不一定要舉行股東會為之,亦可以書面進行表決。且有限公司股東之表決權,除章程另有訂定外,是不論出資多寡,每人均有一表決權,故即使是出資最多之股東,亦可能因怠忽職守而被解除董事長職務的,實須謹慎小心。

 (本文2位作者均為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