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 金管會要翻案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12.31
針對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未排除金融業,金管會將尋找翻案機會,優先爭取立法院支持,在二、三讀時,於法律明文排除金融業;如果無法排除,則爭取須訂定較高的負債比,如六比一或十比一,以免衝擊金融業經營。
金管會評估,考量金融業的特性,一旦適用反避稅條款,衝擊將相當大,尤其是銀行業。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也都有特殊規定,如日本、美國對本國金融機構都排除適用「反避稅條款」,英國也決定明年起將金融業排除適用。
企業舉債籌資時,舉債的利息支出可以作為費用減稅,「反避稅條款」是為避免企業藉大量舉債弱化資本,並利用高額利息支出規避稅額,因此規定只要負債占資本逾一定比重,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列為費用減稅。
一般國際通用比重是三比一,即負債不能超過資本的三倍,舉例來說,資本額1元的公司,負債最多只能3元,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費用,會被剔除;若企業負債未超過資本三倍,則被認定沒有超額利息支出,也被稱為「安全港」比率法則。
財政部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增訂「反避稅條款」,但由於金融業的特殊性,金融相關法律均明訂金融業自有資本比率,不會因舉債而有稀釋資本的問題,因此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將金融業排除適用反避稅條款。
立法院財委會上周審查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則刪除這項排除條文,金融業變成在適用範圍內,對金融業衝擊相當大。金融業者表示,將來如果想擴大規模,只能增資,否則籌資成本相當高;金管會內部初步評估則認為,銀行、保險、證券中,以銀行受影響最大。
官員表示,金管會目前正設法與立法院溝通,尋求翻案機會,爭取在法條中明文將金融業排除適用;如果立法院堅持不接受,金管會只好退而求其次,在財政部訂定負債占資本比時,爭取較高的「安全港」空間,減輕對金融業的衝擊。
根據金管會蒐集的資料,在「安全港」比重方面,以未排除的金融業對象來說,負債占資本比重都比一般產業高出許多,如南韓是六比一,澳洲未被排除的金融業「安全港」則是十比一。
【2009/12/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