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關稅禁足令 大鬆綁

欠繳關稅禁足令 大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1.10


個人或企業欠繳關稅,將可比照所得稅等內地稅拉高限制出境門檻,個人欠稅額達100萬元、企業逾200萬元者,海關才可對其施以「禁足令」,且限制出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修正後的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將在行政院公告後實施。財政部已要求海關著手清查個人低於100萬元、企業低於200萬以下,以及欠稅期已逾五年,卻仍被限制出境的案件,均應在新的欠稅標準生效後,立即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同時也不再對限制出境對象訂定特殊條款,欠繳關稅企業若負責人已被限制出境,經由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的程序後,海關不得再以原負責人仍在該欠稅企業受僱,或為其股東、合夥人等理由,繼續對原負責人處以限制出境處分。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財政部關政司已決定修正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將納稅人欠繳關稅需處以限制出境處分的門檻拉高一倍,包括一般欠稅案件,個人單筆或累計金額達100萬元(原為50萬元); 營利事業單筆或累計金額達200萬元(原為100萬元),即可對欠稅人限制出境。

另外在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所欠稅捐單筆或合計達150萬元(原為75萬元); 營利事業單筆或合計達300萬元,即可對其負責人限制出境。

過去,海關執行欠稅人出境限制處分時,只要欠稅人欠稅金額達到限制出境門檻後,即永久限制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出境,直到全部繳清欠稅為止。配合內地稅對限制出境期間訂為五年限制,未來欠繳關稅者的欠稅期最長也不能超過五年。

不過,目前海關對於已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不再追蹤累計其限制出境期間的其他欠稅行為,因應未來有最長只能禁足五年的限制條款,欠稅人在禁足期間如有其他欠稅,也會被列入管制。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2到93年間因欠繳關稅合計達110萬元,遭海關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後,甲公司持續在94至97年間分別再欠下150萬元關稅,目前並不會納入海關的欠稅金額累計,甲公司的欠稅額仍為110萬元,未來則會累計成260萬元,欠稅人需繳清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2009/11/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