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學習用功能性貨幣
2009-10-08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國際性企業因應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首次適用時,其中IAS 21號公報規定要以「功能性貨幣」列帳。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紹彬指出,在以新台幣列帳,及美元為功能性貨幣的情況下,不僅匯率產生變動,也將影響企業成本結轉、避險策略及所得稅評估等的改變,企業集團宜儘速成立,並訓練功能性貨幣專案小組作為因應。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公布的IAS 21公報,主要是在規範「匯率變動的影響」。其重要的概念是,判斷企業功能性貨幣時,應著重在決定價格的經濟環境,而不是交易的計價貨幣。
郭紹彬指出,功能性貨幣是依事實決定,而不是任意選擇。同時,IFRS並沒有「集團」功能性貨幣的概念,外幣交易則應依交易日匯率換算至企業個體的功能性貨幣。
IAS 21規定,企業應將換算差異,也就是匯兌損益,認列為綜合淨利的項目。 在IAS 21下功能性貨幣既然是決定企業營運活動價格所處經濟環境的貨幣,而不是交易計價的貨幣,那麼企業財會人員,如何認定在母公司旗下在本國或國外其他子公司,其個體企業的功能性貨幣為何?
郭紹彬表示,必須根據1.影響銷售價格的貨幣;2.主要決定銷售價格的市場競爭力及法規所在國家的貨幣;3.主要影響所需的人工、材料及其他成本的貨幣等3大主要指標,以及融資活動取得的資金,與企業保留營運所得資金的貨幣等兩項次要指標進行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