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法務外企上市 法律顧問角色
【經濟日報╱趙美璇、李耀中】 2009.09.07
為吸引海外優良企業與台商來台上市,利用台灣的優勢利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並協助企業多元發展,令國內外投資人分享經營成果,共創多贏局面。
政府自去年底即積極推動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計劃,然海外企業註冊地及營運據點皆在境外,舉凡設立、經營、公司治理等事項皆以外國法律為據。因此,如何確保外國發行人以及證券承銷商所洽之法律顧問配合政府保護投資人之政策,確保公開說明書或券商評估報告充分揭露法規資訊與相關風險,實係應受廣泛討論之重要議題。本文謹就美國有關外國公司掛牌上市實務中,發行人以及證券承銷商所洽法律顧問責任範圍及角色分工做一整理。
一、法律顧問之責任分配:外國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分別聘用註冊地(如開曼群島)、主要營運地(如大陸),以及上市地(即美國)的法律顧問,分別以各法域的角度對外國發行人(不含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負責人)進行實地查核;且各法律顧問僅就其執業地法律向證券承銷商提供法律意見。
舉例來說,上市地之法律顧問(即美國律師)僅就美國法表示意見並負責,而毋須就設立地或主要營運地之法律提供意見或承擔責任;在實務上,具體實現方式包括在法律意見書中敘明對其他法域事項不表示意見,亦不允許受文者(即證券承銷商)以外的任何人依賴其提出有關上市地法律意見之內容。
二、法律意見書之出具對象: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之法律顧問皆出具法律意見書予證券承銷商,作為彼等評估公開說明書所揭露事項(包括風險因素)之依據,法律意見書本文則不會呈現於公開說明書中;至於外國發行人或承銷商之律師均毋須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法律事項檢查表予主管機關(即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或交易所(即NYSE或那斯達克)。
三、法律意見書之內容公開: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出具予證券承銷商的法律意見書,原則上非屬公開資訊,但基於責任分配原則,一般皆將各地法律事務所名稱揭露公開說明書內。此外,美國證交法僅規定發行人之註冊地國律師必須就為申請上市擬發行股票於註冊地國的合法性提供意見,作為公開說明書之附件。
四、上市地國與外國法律對於股東保護權益事項之異同:美國法律師就此部分不被要求出具法律意見,僅外國發行人須在公開說明書中敘述擬發行股份的特徵,如有無特別股、股利發放、授權資本額、優先承購權、召開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等等,以供投資人判斷設立地國法與美國法異同之處,但發行人或其法律顧問無庸主動判斷兩地股東權益保護程度的高低。
外國企業在美國掛牌上市實務上,法律顧問對其執業地法律各司其職,且毋須出具法律意見書予美國證管會,但公開說明書定稿前,外國發行人必須提交美國證管會審閱,針對應行記載事項提供意見;法律顧問則與外國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合作,以確保有關投資人作成投資決定之重要資訊均充分揭露。以上介紹美國證券市場實務作法,或可供主管機關辦理審查作業時參酌。
(作者趙美璇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李耀中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任職於美國蘇利文克倫威爾律師事務所,圖為趙美璇,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意見)
【2009/09/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