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國發基金 應參與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國發基金 應參與公司治理

【經濟日報╱■陳彥良】 2009.08.26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含中美基金與開發基金)目前並無法源,僅開發基金在促產條例中有規範,該條例將於2009年底施行期滿,故將以「產業創新條例」將國發基金納入管理。將來國發基金可投資範圍,包括生技、綠能、醫療、觀光、精緻農業和文化創意等六大產業;將來也可以參與融資青年創業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等計畫。

依照經建會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過去數年國發基金部分之投資,損失近20億元,由全民買單。雖說開發基金之任務在配合政府經濟政策發展並扶植國內產業升級,但政府身為機構投資人,到底在基金操作時,如何兼顧產業發展和基金獲利之平衡,其運作值得討論。是否有可能利用國發基金來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一般小股東因持股少,不似機構投資人具有專業,故在公司經營情況不佳時,自然是用腳投票,售出持股,先走為妙。而機構投資人與一般投資人並不相同,其擁有較大優勢,對於公司內部之管理和控制有影響力,早期許多機構投資人在投資操作上多偏重短期利益,多不願行使股東權,覺得成本過高,面對經營不善企業,則會出脫持股。

市場上因機構投資人大量拋售,股價快速下跌,機構投資人損失自然更是加劇,反造成惡性循環。故以提早採取股東積極行動主義,參與被投資公司之公司治理為佳,就算是股權不多,在股權分散的市場上,機構投資人仍能聯合其他投資人與經營階層立於平等之地位,以股東提案權之方式,要求公司加強公司治理,特別是國發基金有其特殊功能,扶植發展國內產業,加上機構投資人得有效降低因股權分散所產生之代理成本,故國發基金具有誘因去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參與公司治理」和「參與經營」並不相同,許多公股管理上正是因未明辨二者相異之處,反而造成在公司經營不善時,因擔任多席董監事而身陷經營泥沼,甚至公股代表可能被經營不善公司的小股東追訴,要求賠償。

國發基金在投資之後,若該被投資企業經營不良時,也不應放任不管,任憑投資權益不斷損失,其仍應有一定之退場機制,特別是利用國家資源投資,因基金資金來自國家,而非一般基金購買人,使得國發基金之投資權益損失較容易被忽視,而未即刻採取止血措施,造成更大的損失。

再者國發基金為政府特殊基金,其管理委員會本質上仍屬公務機關,法令規範之強度與密度都遠高於一般基金,在股權處理上,其冗長的行政程序如大象轉身常耽誤到最佳處理時機,故法規上之鬆綁有其必要。

其實政府基金投資動機包括政治、社會和市場動機,故法令之規制仍應給予一定的空間,綁死基金只是造成不具經營彈性,對於防弊能有多大之作用值得存疑。特別是在投資未達一定數額且持有股權比例不高的情形下,其實政府基金角色已類同一般投資人,似可授權內部相關人員以簡易方式處理,不需依一般程序處理,以免曠日費時,造成全民更大的損失。

國發基金將來應適時轉型為國家投資公司,以專業經理人經營模式,方為正確之方向,並應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方能真正達到發展國家產業之目的。

(作者是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公司治理評量執行委員)

【2009/08/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