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出租外牆 依市價收費
2009-07-14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為籌財源,鼓勵機關學校多多利用公有財產,提高利用效率,國產局規定,國有公用土地出租的上限,不得低於公告地價的5%;出租外牆做廣告,租金依市場行情收費。
國有土地的利用很多種,例如,機關出租土地做停車場、學校暑期出租游泳池、體育場,目前每年國庫收入17億元。
財政部長李述德為激勵各機關理財,為國庫找錢,「人人有責」,獲行政院會通過、執行,各機關今年多出租土地,明年多繳國庫,則明年的考評會加分。如果機關有很多土地閒置不用,財政部會報行政院,要求機關把土地移交給國產局管理。
國產局副局長張璠表示,國產局管理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有22.8萬公頃,另外各政府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高達171萬公頃,合計193.8萬公頃,占全台灣360萬公頃的54%,其中許多位於菁華區,例如各縣市的火車站附近,因此,國有土地資產利用效能對國庫將有不小影響。
國產局13日發布實施「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出租的租金標準為:
1、公開標租者:標租底價,基地年租金率不得低於5%,房屋年租金率不得低於10%。依租金率競標,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以基地年租金率競標。
得標後不動產的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但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基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10%計收。國產局官員表示,由於公有土地「沒有申報地價」,所以申報地價等於公告地價。
2、逕予出租者:出租予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者,基地年租金降為2%,房屋年租金降為5%。出租予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者,基地年租金下限降為1%,房屋年租金降為2%。
3、國產局這次特別規定,出租或利用為點狀(例如,T字廣告),或在牆面上(例如,以LED跑馬燈做廣告),無法計算樓地板面積或土地面積時,由管理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訂定收費標準。
4、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之期限,管理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5、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應於契約或申請書中明定,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