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法務借鏡香港 看來台上市案律師角色

寰宇法務借鏡香港 看來台上市案律師角色

【經濟日報╱■宋天祥、劉靜怡】 2009.07.13

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為政府目前積極推動的政策,但由於第一上市之發行公司為設立於境外之外國企業,國內投資人較不熟悉該外國企業之設立、經營、公司治理的情形及所依據的外國法令。此外,來台上市的外國企業往往係控股公司型態,實際營運地通常是在第三地,其營運據點之實際營運狀況、營運據點所在地之風險,如政經狀況是否穩定、法制是否公平健全等,對投資人而言也應是作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資訊。

為了讓投資人對來台上市的外國企業有充分了解,實需要各相關所在地(包括上市地、公司註冊地與實際營運地)的法律專業服務提供者參與,以法律之角度對外國企業進行實地查核,並就外國企業之法規遵循提供意見,同時搭配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時在公開說明書中對其營運、財務、法律等相關資訊作充分之揭露,再加上主管機關之把關,方能確保國內投資人得以充分評估其投資風險。

目前處於回台上市的法律事項檢查表等相關配套措施,尚待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定案之際,以下謹就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聯交所」)針對外國企業上市程序中,有關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及公開說明書風險揭露之實務作法做一整理,提供各界參考。

一、法律意見書之部分:(見附表)

二、公開說明書之揭露要求

公開說明書內容是否完整且正確,攸關投資人能否在資訊充分之情況下進行投資判斷。在公開說明書風險揭露部分,香港聯交所要求發行人揭露其業務、財務狀況與營運業績三大類之風險。

且在公開說明書正式定稿之前,香港聯交所會與外國企業及保薦人進行溝通(Q&A),針對公開說明書未臻詳盡之處加以補充或是提供香港聯交所額外要求之資訊,以確保資訊之充分揭露。

根據實務經驗,此一程序並非僅是行禮如儀,香港聯交所是相當嚴謹仔細地審閱各項文件並提出其疑問要求外國企業回應。此外,就資訊揭露的程度而言,香港聯交所要求外國企業依香港聯交所各項規則或香港法令提供的資訊,不得低於外國企業依其註冊地法令規定所應提供之程度。另就外國企業負責人對公開說明書內容所負責任而言,依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除非合乎免責之要件,外國企業每一位董事均需對公開說明書內所載的資訊負責,且公開說明書必須刊載此項聲明。

三、小結

在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的程序中,律師應填具法律事項檢查表、出具法律意見書予主管機關,同時必須與外國法律事務所合作,由外國企業註冊地及營運地所在的外國律師對外國企業進行實地查核,以確保外國企業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另再輔以公開說明書內充分且詳實揭露,始能保障國內投資人係於資訊充足的情況下做成投資決定。此類上市案於我國尚在發展階段,以上所介紹香港聯交所之實務做法,或可提供主管機關於規劃相關規定及實際辦理審查作業時借鏡。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律師,圖為宋天祥,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