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噸位稅制 提升國際競爭力
2009-06-25 工商時報
財政部表示,為改善海運業租稅環境,降低經營成本,提升國輪回籍誘因及海運產業競爭力,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於98年5月1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實施噸位稅,財政部將依據賦改會決議研擬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推動噸位稅制度,以提升我國際競爭力。
我國屬海島型經濟,國際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一直扮演重要角色,海運業則為推動國際貿易發展不可或缺之產業。然而近十年來,我國國籍船舶艘數及噸數均呈現下降趨勢,我國海運業者所經營之權宜籍船舶比例,則由85年之47%大幅提高至95年之80%,對我國整體競爭力產生不利影響。
荷蘭、挪威率先改制
荷蘭及挪威等歐美國家為改善國輪流失問題,率先改革其海運所得稅制,以向航商船舶收取噸位稅取代既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藉此吸引國輪回籍,達成促進海運及相關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其他歐美國家如德國、英國、美國及鄰近我國之韓國及日本亦紛紛仿傚實施,我國實施噸位稅可與國際間之稅制改革趨勢接軌,且藉由各國實施經驗,改善國輪流失問題。
噸位稅之實施既為推動國輪政策及發展國家海運之配套,故須符合政策規定之要件(如國輪淨噸位達一定比例、雇用船員及訓練規定等),始有其適用。
提供航商另一課稅制
所謂噸位稅制度,係提供航商之海運業務收入另一種所得計算及課稅方式,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方式併行,可由航商自行選擇適用。因按固定利潤推計所得課稅,故當航商經營績效及獲利愈高,節省稅負效果愈大;發生虧損時,因仍按固定利潤課稅,故將增加租稅負擔。為避免該措施遭取巧運用而規避稅負,多數實施噸位稅國家均明定,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此外,由於噸位稅非按實際之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對營業獲利之航商而言,稅負上已具有實質優惠,為合理計算其稅捐,應不得再適用盈虧互抵及租稅減免之規定。
噸位稅制度係以航商所經營之船舶,按個別船舶淨噸位乘以每噸之推定利潤推計該船舶之所得,將個別船舶之推計所得加總後即為航商經營海運業務之所得,至於非海運業務所得仍依一般所得稅規定辦理,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海運所得=船舶淨噸位×每噸每日推定利潤×365日
(二)非海運所得=非海運業務收入-非海運業務之成本、費用及損失
(三)應納稅額=(海運所得+非海運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舉例說明,某國內航商符合噸位稅制度之適用要件,其經營船舶計有A、B兩艘,船舶淨噸位各為22,000噸及40,000噸,非海運業務部分之收入1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為6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假設噸位稅制度之推定利潤如下表,該航商選擇適用噸位稅制度之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船舶淨噸位 每100淨噸位每日推定利潤
1,000噸以下 NT$ 60
1,001噸至10,000噸間 NT$ 45
10,001噸至25,000噸間 NT$ 30
25,001噸以上 NT$ 15
(一)海運所得:
A船所得=〔(1,000噸÷100)×60元+(10,000噸-1,000噸)÷100×45元+(22,000噸-10,000噸)÷100×30元〕×365日=3,011,250元
B船所得=〔(1,000噸÷100)×60元+(10,000噸-1,000噸)÷100×45元+(25,000噸-10,000噸)÷100×30元+(40,000噸-25,000噸) ÷100×15元〕×365日=4,161,000元
海運所得=3,011,250元+4,161,000元=7,172,250元
(二)非海運所得=1,000,000元-600,000元=400,000元
(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7,172,250元+400,000元)×20%(99年度稅率)=1,514,450元
財政部將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並將會商交通部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希能藉由實施噸位稅,有效鼓勵國輪回籍,推動海運業自由化及降低其相關經營成本,使海運業提供更優質而價格低廉之海運服務,促進整體運輸效率,進而帶動總體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