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在美營運 避稅有術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6.12
跨國企業若在美國營運,要小心在當地成為「常設機構(PE)」而被美國國稅局課稅,最好事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保護申報書,以免喪失稅額扣除與抵減的權利。
過去因為常設機構(PE)查核不易,並非美國國稅局(IRS)的查核重點,但全球商業情況使PE問題比以往更受重視。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在美國境內營業的跨國公司必須自我檢視,是否在美國境內實際從事貿易或商業,以及在美國境內有無PE存在。
假如公司不確定自己的收入是否歸屬於PE,吳德豐指出,可遵照美國財政部規定申報保護申報書,即使最後IRS認定為在美國要繳稅的公司,且有應繳納稅款時,也不致喪失費用扣除的權利。但若IRS證實PE確已存在,而公司又未能申報保護表,將導致喪失稅額扣除與抵減的風險。不過跨國公司若申報保護申報書應有所警覺,保護申報書的申報有可能會成為IRS稅務查核的候選名單。
吳德豐提醒,公司網站是IRS最重要的查帳工具之一,如果在網站上介紹在美國境內設立PE,就會被IRS當作在美國境內營運的初步證據。過去就曾經發生有公司在網站上寫著「美國總部位於美國XX州XX市」,被IRS認定在美國有PE而百口莫辯,最後當然被核定課稅。
吳德豐說,只要被IRS找到在美國設立PE的線索,就要有被稅局緊盯上查帳的準備。IRS會先找出應負責的關係人,並啟動「資訊文件要求」(IDRs)機制,也就是要求公司提供整個企業集團的組織圖,以便稅務官員決定監控措施和選定查帳地點,甚至會要求企業提供如何在美國境內營運的細節。
吳德豐認為,未來將會有更多美國的PE爭議稅務案件,如果公司要避免被美國IRS認定為PE,最好避免從事某些以美國為根據地的活動,才能將風險降至最低。
吳德豐舉例,公司的董事會與其他委員會,必須在美國以外的地區舉行,公司所有的帳冊與記錄,最好也儲存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實際經營管理及書面協定、契約和備忘錄,必須顯示非美國企業的經營管理。管理階層不可以視自己為美國公司的代表,也不可以進行實質的決策,契約也要在美國以外的地區磋商與執行。
【2009/06/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