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專欄-我所得稅會計處理與IFRS比較
2009-05-26 工商時報
近年來我國會計準則的制訂與修正已積極朝向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其中有關所得稅會計處理,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之間的異同如下:
*相同之處─國際會計準則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係規範於IAS 12 Income Taxes,我國則係規範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前述二者均規定企業應認列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與所得稅抵減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每期的所得稅費用(利益)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的合計數。
且所得稅若與於相同或不同期間直接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的項目有關,則當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即應直接貸記或借記至股東權益。
*重大差異─我國會計準則因原係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制定,雖曾納入少部分IAS 12規定,但原以時間性差異模式為主的架構不曾改變,因此其規定內容及方式與IAS 12存在極大的差異性。若干主要差異如下:
1、暫時性差異模式與時間性差異模式:IFRS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暫時性差異係以資產負債表科目為主進行辨認,亦即係比較資產與負債帳面價值與其課稅基礎後所決定,且並不存在永久性差異的相關規範。我國的規定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暫時性差異主要係以損益表科目為主進行辨認,且因而存在永久性差異的相關規範。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認列與表達:IFRS係就可能實現的範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並無備抵評價科目的設定。我國的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全額認列,惟如有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有逾50%的機率不會實現時,則該部分或全部應全數列入備抵評價科目,以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
3、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流動性劃分:我國會計準則須就流動性進一步區分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IFRS則均歸類為非流動。
4、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適用稅率:我國會計準則係規定當稅法修正時,應於公布日的年度按新規定將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重新計算,其重新計算的金額與原來金額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變動影響數,應列入當期繼續營業部門的所得稅費用(利益)。因此,不會如IAS 12所規定適用實質上已公布的稅率。
5、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的認列時點: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如未於章程明訂盈餘分配則應於股東決議年度認列所得稅費用,而IFRS雖無明文規定然其處理慣例係於所得年度先行估列入帳。
另外,對於購買法下所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於衡量期間結束後的處理、未使用課稅損失於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時的考量、長期投資相關遞延所得稅認列的適用範圍等,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亦存有些許差異,亦值得留意。
(本文作者曹盛凱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諮詢服務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