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務面 談接軌IFRS

從稅務面 談接軌IFRS

【經濟日報╱郭雨萍】 2009.03.20 03:58 am

繼前次介紹與IFRS接軌的稅務面影響,包括複合式金融商品與利息費用扣抵之規定、外幣損益、併購所產生的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移轉訂價、員工酬勞及股份基礎給付、現金管理及資金匯回等六點,接著繼續討論對所得稅會計的影響。

七、所得稅會計:

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稅務人員首當其衝面臨的挑戰就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問題。目前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IAS 12)的內容與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在精神上有很多相似點,但仍有不少顯著的差異值得注意。例如IAS 12採用資產負債表法來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也就是比較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之差額,且遞延所得稅資產一律歸類為資產負債表中的非流動項目;此法與目前台灣企業所採用的損益表法計算暫時性差異有很大的不同,損益表法係比較稅前財務所得及課稅所得,並依迴轉時點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區分為流動項目與非流動項目,相較起來資產負債表法的好處是可以辨認暫時性差異認列的完整性。

此外,IAS 12中並無備抵評價的觀念,而是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僅於未來很有可能產生足夠課稅所得,以實現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和投資抵減時才能認列,「很有可能的定義」為超過50%的機率;而我國規定係以總額法認列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和投資抵減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再就預期無法實現的部分提列備抵評價。

另外一個重大的不同是,依我國稅法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部分,若盈餘分配於公司章程已有明確規定,則可於所得發生當年度估列所得稅費用,否則應於次年股東會決議後再認列所得稅費用;依照IAS 12規定,企業應於所得發生當年度假定不分配並估列10%未分配盈餘稅,若於次年實際分配,則在次年度的當期所得稅調整。

多數國家一般係以法定財務報表的稅前財務所得調整,為稅法規定的課稅所得作為當期應納稅額計算的基礎,各國會計處理準則若轉換為IFRS後,則計算出之稅前財務所得也可能不同。

若各國的稅法對某一交易事項有特殊規定,轉換為IFRS後,該交易事項產生的課稅所得及課稅基礎與轉換前相比應無不同,但由於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因IFRS改變導致暫時性差異相對改變;若該國的稅法對某一交易事項並無特殊規定,該交易產生的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計算方式相同,則各國會計處理準則因轉換為IFRS後,可能導致這筆交易事項產生的課稅所得及課稅基礎與轉換前相比有所不同。

在此關鍵時刻,企業財務長應體認到採用IFRS牽涉的不僅只是會計原則的改變,也是稅務規劃的轉折點,以下三個步驟提供給企業財務長作為稅務面因應措施參考:

首先就企業本身及海內外子公司現有的交易事項及預期未來交易事項,針對採用IFR 前後,準備稅務議題盤點表。

其次分別依現行會計準則、現行稅法及IFRS規定,衡量稅務議題盤點表對下列會計科目不同的影響。在損益表面有稅前財務所得、課稅所得、所得稅費用( 利益)、有效稅率;在資產負債表面也資產負債帳面價值、資產負債課稅基礎、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保留盈餘。

最後則是檢視海外子公司盈餘匯回、移轉訂價、全球有效稅率的稅務影響,及早規劃以為因應。

全球資本市場一致採用IFRS已勢在必行,企業無論對於人員培訓、企業內部流程改造或是會計資訊系統改善都應及早準備,對於所得稅會計、全球有效稅率、現金管理及移轉訂價等全球租稅規劃相關議題,更應提早做出因應措施,以便在轉換至IFRS 的過程中取得有利的優勢。(下)

(作者是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

【2009/03/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