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10號公報明年上路 企業 應提早因應
製造業可能因此產生鉅額跌價損失 宜提早規劃以免措手不及
【曾淑青記錄】
目前的存貨公報早在76年就已開始實施,業界對存貨會計處理多已駕輕就熟,但存貨的會計處理原則將有大變動,明年1月1日起將適用新修訂的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以前企業可藉由「總額比較法」,以市價高於成本的項目隱藏成本高於市價項目的損失,但新公報要求改按「逐項比較法」或「分類比較法」,可能迫使企業認列數十萬甚至數億元的存貨跌價損失;以上市櫃公司來說,最早在明年第一季的財報中,就會發現公司增加鉅額的跌價損失。
為因應明年實施新的十號公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特別舉辦「新存貨公報對企業之衝擊」研討會,並廣邀會計師公會、學者、業界代表和金管會官員參與對談,當天與會的會計師及企業界代表超過200人,可說是盛況空前,這也顯示出業界對於新十號公報上路,仍充滿疑慮及擔憂。
差異在廢除後進先出法
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許崇源指出,新舊公報間最主要的差異,就是廢除「後進先出法」;並按正常產能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存貨成本不含生產力閒置成本,在此一新規範下,企業可按生產設備的正常產能分攤,若實際產量與正常產能差異不大,企業亦可按實際產量分攤。新舊公報之間另一個重大的轉變,就是過去一般企業多以「重置成本」進行續後衡量,但新公報修改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證期局六組組長詹靜秋表示,雖然十號公報修訂後取消「後進先出法」,根據我們調查,上市櫃公司只有一家石化業採「後進先出法」,顯見大部分的行業並不受影響,而該家石化業從明年起,將會改採「加權平均法」。
由於十號公報是跟隨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修正,IFRS較重視攸關性,存貨如有跌價情形報表須及時表達,認列損失,惟市價如有回升,亦會快速反應在報表有市價回升利益,故準則係中立,並不會讓公司多認列損失。雖然企業界及投資人不習慣報表巨幅波動,但全世界的會計處理準則都要向IFRS靠攏,台灣不可能自訂一個不同於國際慣用的準則,否則等於拒外資於台灣市場之外,因此不是台灣想要怎麼衡量、怎麼表達的問題,企業界及投資人應有這樣的認知。不過,若對無募資需求的台灣中小企業會計處理要及時與IFR 接軌,的確有困難,但有個好消息是,IFRS現在也想要替中小企業制訂另外的原則,未來的發展值得繼續觀察。
續後衡量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會執行長柯俊輝強調,十號公報修訂後,企業一方面要用「正常產能」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另一方面要一改過去以「重置成本」,而改採用「淨變現價值」評估存貨價值,因淨變現價值係屬企業專屬價值,,要如何確定「正常產能」, 「淨變現價值」及如何估算在製品的完工比例,以及未來的市價,企業若想說服會計師簽署財報,就必須提供足夠且適切的證據。
詹靜秋指出,企業首先要做的,是改變以往一味仰賴會計師的想法,認清財報編制的責任是在公司本身,而不是會計師,因為IFRS的精神是只做原則性指導,公司未來要靠自己主張財報具有經濟實質的合理性,才能經得起會計師第一關的驗證。
而明年第一季的財報,台灣製造業及電子業恐會爆增過去所沒有的存貨跌價損失,東吳大學會計系教授詹乾隆建議,上市櫃公司最好按照十號公報的規範,先試算明年第一季公司的損益,公司本身是否可接受?畢竟公司才是這個行業裡的專家,公司必須先提供具有可驗證性的數據,才能主張財報上的損益是允當表達的結果。不過,萬一如果試算的結果和過去差異很大,嚴重影響公司的損益表現,公司也要先設想如何說服股東,才能把對公司的衝擊降到最低。
許崇源認為,公司最好不要因為節稅考量,而挑選會引起衝突的評價方法;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會主委陳慕賢也提醒,如果發現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的處理不一致,甚至會影響財報的所得稅相關科目,更應該盡快釐清。如果可能,最好先和所屬的會計師溝通討論,以免明年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報告書。
企業應提早修改電腦系統
詹乾隆也指出,新公報實施後,規定企業比較存貨的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時,必須逐項比較,但同一類別的存貨,也可以分類進行比較。不過新存貨公報對於符合「同一類別」的定義十分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必須是相同產品線的產品、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實務上無法把該產品和其他分離評價,企業才可以選擇分類比較法,否則仍須按逐項比較法衡量。
整體而言,存貨會計處理的修訂,仍存在正面的意涵,像是可以協助企業走向即時存貨系統,以因應公報的要求,可規避過去因存貨衍生的許多問題。但採用逐項比較法或分類比較法,需要公司的電腦資訊系統配合修正,因此回到實際操作面來考量,企業是否來得及實施,也是個棘手的問題。
同地區生產銷售難定義
與會的業界代表和碩聯合科技財務長林秋炭也反映,若以新存貨公報對於採用「分類比較法」的標準,企業恐怕都別無選擇只能用「逐項比較法」。因為公司很少有單一的產品線,適用上有討論的空間。而且台灣大部分的企業,製造或銷售都走向國際化,什麼叫做「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定義極為困難,舉例來說,若公司在台灣和大陸地區生產,到底能不能算同一地區?而且在台灣製造生產成本較高,可能必須要提列存貨跌價損失,在大陸地區卻因工資較低廉而不用提列,台商企業在處理財報時,也會產生認定的困難。
研討會當天的主持人陳慕賢也認為,所謂「同一地區」的標準非常模糊,很多上市櫃公司在大陸都有工廠,生產後鮮少運回台灣,而是直接銷售給客戶,大陸和台灣到底算不算同一地區,的確需要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進一步解釋。許崇源也贊成此一看法,因為很多地區的地理位置很相近,但法令規定卻大相逕庭,因此到底可不可以視為「同一地區」,應考量兩地法令規定是否相同,不過從新公報的精神來看,能夠用到「分類比較法」的情況,實在是寥寥可數。
配套法令待主管機關早日釐清
貨衡量改採「逐項比較法」的困難性還不僅如此,林秋炭進一步指出,電子業有些商品的材料零件,彼此共用的情形很普遍,若新存貨公報不允許將這些共用零件的商品分在同一類,往後製造成本可能無法分開估計,企業當然還是比較傾向採用「分類比較法」,中間的彈性比較大,更何況存貨採取「逐項比較法」的話,須比較的項目動輒超過上百萬個,數字驚人;且「逐項比較法」在公司資訊系統的處理、銷售模式認定上,都有很大的問題,他呼籲主管機關一定要清楚定義,以利企業遵循。
柯俊輝也建議,為配合新存貨公報的實施,與存貨相關的法令也應一併修改,因為新存貨公報將提及「後進先出法」者全數刪除,提及存貨「市價」字樣者,均改為「淨變現價值」,且過去列於營業外支出的跌價損失,在新存貨公報改列為銷貨成本之調整項,但包括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所得稅法在內的相關法令,卻尚未修正,建議應修改為一致的標準,並在相關法令修訂前,發布解釋令函說明。
【2008-09-22/經濟日報/A15版/「新存貨公報對企業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