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路銷售貨物者,以其自有住家辦理營業登記可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2017/06/0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從事網路銷售的賣家,以原供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營業人在國稅稽徵機關登記之項目為全部供網際網路業務使用及無實體店舖,才有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若嗣後該房屋發現有堆置貨品或有實際營業情事,依實質課稅原則視為有營業情形,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