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2015/03/1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反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方式非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者,則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該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