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發生繼承事實,且該受贈土地經國稅稽徵機關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得申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經繼承事實時,如該筆土地已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申報移轉時,請記得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