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一生一屋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的規定包括: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故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並於登記完竣一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時,若其他條件均符合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之規定。
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仍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所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經查有信託移轉之房屋,則不能適用一生一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