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騰空出售,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2014/05/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且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